抵押人對汽車的處分有兩種情況: 一是抵押人將汽車讓與第三人:二是抵押人將汽車再作抵押。此外,抵押人還可能將汽車租賃或借與第三人使用。
對抵押人處置汽車的,依(擔保法〉的規(guī)定,抵押人在轉讓汽車時,應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汽車已經抵押的情況;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,
該轉讓行為無效。若轉讓汽車的價款明顯低于汽車價值的,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。抵押人如不提供的,不得轉讓抵押物。
抵押人轉讓汽車所得的價款,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。超過債權數(shù)額的部分,歸抵押人所有。
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。
抵押人把汽車另設定抵押的,依(擔保法〉規(guī)定,后設抵押與前設押所擔保的債權如大于汽車價值的,后設抵押擔保的債權超出汽車價值的部分無效。
這一規(guī)定不利于債務人融資,已受到法學界的廣泛批評,在分明付款購車中尤其如此。因為汽車價金會隨買受人的支付越來越少,
而抵押人仍得就整個殘余價金擔保。另一方面,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的抵押權第一順序的抵押權人(出賣)完全可實現(xiàn)就不得化于第一順序的抵押權,
汽車上已有第一順序抵押權時,仍愿意向債務債權,且其他債權人在明知汽一定的風險。依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則,人提供資金的,
表明他愿意承擔一故這一規(guī)定仍需完善。后續(xù)抵押應該有效。神人在第一順序的抵押合同之后在該汽車上設抵押權,但是應該告知后續(xù)的抵押權人。
應該允許抵押根據(jù)(擔保法)的規(guī)定:抵押后順序清償。這樣,即使在該汽車上另設抵押權,合同按照生效時間的先后也不影響出奧人的權利,
同時又有利手買曼人的融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