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謂汽車抵押擔保是指抵押人(即買受人)以所購汽車為出賣人設定第一順序的抵押權,在抵押人沒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時。出賣人可將汽車拍賣、
折價或變賣,從中獲得價款優(yōu)先受償。抵押擔保合同是登記性合同。按照《擔保法》規(guī)定,抵押物應辦理抵押登記的,抵押擔保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。
依<擔保法〉規(guī)定,以汽車為抵押物的,買受人與出賣人必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。雙方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時,抵押合同即成立。但是,
汽車抵押合同的生效則涉及到一系列的問題,最主要的是登記問題。依〈擔保法》規(guī)定,以汽車作抵押的,抵押合同必經(jīng)車管部門登記才生效
“(注意,這里有別于其他抵押的登記對抗要件,汽車抵押登記是生效要件)。汽車抵押合同如不登記,則無法律效力,抵押合同即相當于一張廢紙。
但是,因《擔保法》是一部新法律,施行時間短,擔保法中規(guī)定的一些具體制度尚未建立。抵押登記即是一例。據(jù)調查,
目前我國很多地方都沒有汽車抵押登記的具體操作方法,也沒辦理汽車抵押登記。很長段時間內(nèi),中國除了上海等幾個少數(shù)城市外,
其他城市的車管部門并不提供汽車抵押登記這項服務,這樣使得(擔保法》的規(guī)定事實上無法得到貫徹實施。在實踐中這就造成了汽車抵押登記生效的困難。
因此,使得以汽車本身作為抵押這一手段也難以生效。 也嚴重限制了汽車消費信貸的發(fā)展。由于缺乏汽車抵押登記制度,
這樣在以汽車為抵押的分期付款買賣中,買受人很可能將汽車非法轉讓給善意第三人,從而損害出賣人的權益。因此,
出賣人輕易不愿意采取以汽車作為抵押物的汽車分期付款銷售方式,而通常采用以房屋等作為抵押物,這樣使得汽車分期付款買賣的手續(xù)非常復雜,
不利于汽車消費信貸的發(fā)展。一直以來,國內(nèi)幾大汽車集團不斷向有關部門呼吁,改善貸款購車的外部環(huán)境。
2001年10月,公安部下發(fā)文件要求各地區(qū)車輛管理部門開設有償“車輛抵押登記”服務,使消費者以貸款所購車輛本身作為信用擔保在大部分地區(qū)成為可能。
這意昧著“汽車信貸"在中國真正具有了廣泛操作的可能性。筆者個人認為應該由有關部門規(guī)定將汽車抵押登記服務作為車管部門的一項義務,
這樣,汽車抵押登記才真正有可能在全國發(fā)展起來。